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各院系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  请假类别

第四条  病假:原则上须持有学校医务室或具有相关疾病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诊断证明时,可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待痊愈后再持诊断证明书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学生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需要父母电话告知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公假:凡受学校及相关部门委派,参加校内外比赛、活动、会议等不能正常上课者,必须持学校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流程办理。

          三  批假权限

第七条  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第八条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院系辅导员批准。

第九条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院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请假两周以上一月以内由院系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累计请假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令其休学,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四  请销假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在校外住宿,确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校外住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的请销假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手续:

(一)学生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并说明请假理由。如果离开s双鸭山市区须与学生父母取得联系。

(二)按照批假权限逐级审批。

(三)学生请假期满,返校一天内应到辅导员处主动进行销假。

(四)学生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在准假期间向辅导员申请,辅导员按批假权限上报院系、学校领导批准,学生返校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持续假原因证明销假。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予以处理。

          五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凡因病、事、公假须请假的,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回家或出双鸭山市区,辅导员必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批假。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不得越权批假,不得由学生干部代管批假,不得不问缘由随意批假,并严格控制学生请假次数与天数。如因学生请假管理不当或因此发生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请假(续假)、销假并获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统一印制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学生不得私开或使用未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盖章的假条,凡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从严处理。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