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学生管理

半军事化管理细则(试行)

半军事化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半军事化管理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条例对学历教育学生进行的管理。为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素质,学校决定对在校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第二条  学生半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使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办法成为全体学生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本办法是学生半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生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半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半军事化管理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档案、记录学分。

第六条   辅导员负责本系部的半军事化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决定、指示和计划,结合本大队实际,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对学生实行大队制管理,每一个系部为一个大队,设大队长,负责本大队半军事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大队下设若干中队,以专业班级为一个中队,设中队长。在大队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以一个宿舍为小队建制。在中队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一日生活规范化。

全校设教官一名。

第八条    班主任、学生班长(中队长)具体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周一下午第七、八节课为班会(中队会)时间,由班主任主持,带领全班学生总结、讲评本周学习与半军事化管理执行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宣布有关决定,布置下阶段工作等。

第九条    宿舍长(小队长)在学生班长(中队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一日生活规范化。

第三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条  起床

(一)按作息时间,吹起床号,10分钟内起床并迅速按规定着装完毕。

(二)集合号令发出后,全体学生迅速到公寓楼前指定地点集合。

(三)文体委员会同中队长整理队伍,检查着装,清点人数,记录考勤,带队跑步进入早操指定地点出操。

第十一条  早操

(一)除天气原因、节假日和学校临时规定之外,均应按规定出操。因病或有特殊情况者,应持医生证明或相关证明向中队长请假,并经大队长批准后,方可不出操。

(二)全体学生须认真参加早操,切实使早操能够达到锻炼身体、锻炼意志的目的。

(三)早操不得迟到、早退、旷操。

(四)早操根据规定内容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每周一早操时间举行升旗仪式,其他时间的早操由学生大队组织。

(五)请假未准或不请假、无故不出操一次扣1分。

(六)各班级早操情况一律实行检查评比制度,学生工作处统一制表,学生会文体部组织检查、监督全过程,进行打分评比。早操评分标准如下(总分10分):

1.准时

各班级(区队)准时在公寓楼前指定地点集合,不准时的扣0.5-1分。

2.整齐

跑步入场(退场),队伍不整齐者,酌情扣0.5-1分。

3.人数

各班级(区队)早操不得无故缺席,缺3人以内扣1分,每缺3人加扣1分。

4.质量

早操质量包括队列到位、听从口令两项,每项2分。早操队列不整齐,扣0.5-1分;不听从口令的,扣0.5-1分。

第十二条  洗漱与宿舍内务

(一)早操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息时间表,10分钟),回宿舍盥洗整被等,每宿舍每天由二名学生负责全室内务。洗漱必须有秩序进行,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清洁。

(二)内务整理结束,宿舍长逐床位检查并做好记录,生活委员会同中队长逐室检查,检查重点是寝具的叠放和安置,不到位的要立即改正;仍不到位的由中队长处理,开出整改通知单。定期公示,纳入对班主任的考核。

(三)宿舍内一律不准用餐(病号除外)。宿舍实行检查打分,学生会生活部组织检查评比。宿舍内务卫生评分标准如下(总分10分):

1.被子叠放,床单整齐

(1)要求被子叠得方正,不方正者扣0.5-1分;

(2)床上不得放任何东西,被单平整,否则扣0.5-1分。

2.鞋子摆放齐整

每人两双(加一双拖鞋),摆放不整齐者扣0.5分。

3.毛巾、牙刷等洗漱用品

毛巾挂齐,牙缸、牙刷、牙膏摆放成一个方向,否则扣0.5-1分。

4.个人箱子物品

摆放在规定位置整齐摆放,乱放、乱挂者扣0.5-1分。

5.桌面、地面、门窗玻璃

要求保持整洁,否则扣0.5-1分。

6.室内卫生角有垃圾或摆放凌乱者扣0.5-1分。

7.宿舍整体面貌

墙角有蜘蛛网,墙上有鞋印、球印等扣0.5-1分。

8.公用部位

楼面有灰尘、不整洁扣0.5-1分。

第十三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

(二)严格遵守食堂秩序,自觉排队。不喧哗打闹,不边走边吃。学生对食堂工作及伙食方面的意见,应向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反映解决,不得同炊事、服务人员争吵、打骂。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泼水,不乱倒剩饭菜,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

(四)用餐结束后,学生把餐盘放至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早自习

(一)早自习时间为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必须到教室进行自习,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学生早自习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考勤。早自习不到一次扣1分。

(三)早自习时,保持自习场所安静,不得在自习场所做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放收录音机、电视等影响自习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上课

(一)到教学楼上课(包括自习课),以班级为单位,在公寓楼前整队集合,带队进入教室。下课亦须带队离开教室,待班委下达解散口令后方可自由行动。

(二)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的手机必须关闭,带好课堂书籍及用具到指定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老师进入教室或宣布上课,由班长(区队长)下达“起立”口令,报告人数,全体学生起立,并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方可坐下。老师宣布下课,班长(区队长)下达“起立”口令,全体起立,待老师还礼(或示意)后,方可离开教室。

(四)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时应集中精力听讲,不准睡觉或干与课程无关的事情,学生提问需先举手,待教师许可后方可起立提出问题,教师回答后,得到许可方能坐下。

(五)上课时不准会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教室,须经教师同意。因病不能上课须持医生证明请假,因事不能上课须按请假制度请假。

(六)上课时着装整齐,不准穿背心、短裤和鞋拖进教室。

(七)学生应爱护教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保持教室、走廊整洁。

(八)请假未准或不请假外出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一节扣2分。

第十六条 午休

(一)午休时间应保持宿舍安静,不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起床号(哨)响后迅速起床,整好内务,保持宿舍内务整日不走样,不得继续卧床休息(除带假条的病号同学)。

第十七条 晚自习

(一)晚自习时间为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消化当天的学习内容,完成作业和预习第二天的课程,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晚自习必须在教室或自习室进行,未经请假不得离开学校。

(二)学生晚自习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考勤。晚自习不到一次扣1分。

(三)晚自习时,保持自习场所安静,不得在自习场所做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放收录音机、电视等影响自习的行为。

第十八条 熄灯和就寝

(一)熄灯前十五分钟发出预备信号,全体学生应及时做好就寝准备。

(二)熄灯后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准点蜡烛,不准讲话、放收录机、弹奏乐器及搞其它活动。

(三)中队长、中队值班员和学生会生活部值班员应督促学生按时就寝,检查就寝情况,做好查铺和晚归(即就寝信号发出后未归)人员记录。

(四)学生因事外出必须在熄灯前归校。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五)各宿舍要配合学校组织查房查铺制度的实施。

(六)夜不归宿者一次扣5分,并全校通报。

第十九条 晚点名

(一)每晚自习各班级点名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二)晚点名主要内容:清点人数、讲评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布置阶段工作、传达上级指示、宣布有关决定等。

(三)晚点名时学生听到呼名应立正(或起立)答“到”,无故不参加晚点名者,一律按旷课一节处理,扣2分。

第四章 军训和队列训练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培养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大队平时进行队列训练,每两周一次。队列训练由大队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训练内容包括:方队训练、齐步走、跑步、立正、稍息、看齐、军容风纪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大队定期开展会操,组织对队列训练进行评比、检查,确保队列训练的质量。

第五章 教室和宿舍内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维护教室秩序,保持教室整洁,建设文明教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任意调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保持宿舍内务整洁。

(一)床铺、桌椅、书橱、衣物、用具应按规定摆设统一整齐。

(二)被子叠好置于床头,枕头摆放在被子内侧,鞋子有序摆放床下,排列整齐。

(三)书籍、行李及水桶、脸盆、牙杯、毛巾等洗漱用具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

(四)宿舍内要整洁高雅,做到地板、天花板、墙壁六面干净,墙上、床上不得随意张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内务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由宿舍(小队)学生轮流担任,宿舍长(小队长)负责安排。值日生要负责清扫宿舍卫生,并督促全体学生整理好各自内务,保持宿舍清洁。垃圾要倒在指定垃圾桶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大队定期对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宿舍管理和内务卫生的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每周三下午第七、八节课组织卫生大扫除,班主任带领、组织本班学生对宿舍、教室及卫生区进行大扫除。无故不参加卫生大扫除者,一律按旷课一节处理,扣2分。

第六章 行为举止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举止端正、行为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说话和气,讲究礼貌,遇见教师主动打招呼。

(二)学生因事到办公室应先喊“报告”或敲门,得到允许后才能进入。

(三)学校领导、来宾、教师到宿舍检查、辅导、座谈等,学生应起立让座,不能躺在床上。

(四)学生参加各种集会及其它集体活动应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准鼓倒掌,不准吹口哨、怪叫、交头接耳。不准在各种场所起哄。

(五)凡参加学校、大队的集会活动,学生必须由班主任带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学工处请假),准时到达并整队入场。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领导和教师退场后,学生再按规定顺序退场。各班级参加集会活动的纪律情况,一律实行检查和评比制度,学生会组织检查、监督全过程,进行打分评比。评分标准如下(总分10分):

1.准时

各班级(区队)准时在指定地点集合,不准时的扣0.5-1分。

2.齐整

各班级(区队)入场(退场)队伍不整齐者,酌情扣0.5-1分。

3.安静

各班级(区队)队伍全过程保持安静,不安静者扣0.5-1分。

4.人数

各班级(区队)参加集会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缺1-3人扣1分,3人以上的酌情加扣。

5.质量

各班级(区队)集会活动质量包括遵守纪律、听从口令两项,每项2分。不够标准酌情扣除。

(六)在校园内行走,须靠道路右侧行走,两人成列、三人成路,超过三人以上由一人出来带队。严禁在校园内边走边吃东西、边走边抽烟、带饭菜进教室或宿舍用餐等不文明现象。

(七)外出时要言行文明,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八)对外交往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处处维护学校声誉和学生形象。

第七章 仪表着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注重仪表,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容貌整洁,仪表大方。不准留胡须、大鬓角、长发,不准剃光头、异形,不准染彩发、烫发。

第三十二条 凡参加集会、早操、上课及其它大型活动,学生应按规定着装。学生平时着装应整洁大方,不准只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入办公、实验、教学场所,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名签。不得将制服与其他服装混穿。

(一)晚点名时应着制服。季节变换时由大队通知换装。

(二)会操、升旗仪式、队列演练或重要活动、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包括戴帽、系领带、扎腰带、佩肩章、穿皮鞋。

(三)着装,必须扣齐衣扣。不得挽袖、卷(扎)裤角、披衣、敞怀,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不得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饰品。

(四)严禁穿拖鞋、背心、内短裤或赤背离开宿舍区。

(五)参加体育课或体育活动,着装由老师或主持者确定;参加体力劳动可着工作服,或由大队(中队)确定。

(六)学生外出可以着便服,但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

第八章 值班执勤

第三十四条 值班

(一)大队值班。大队值班由大队长、中队长、辅导员等负责,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各中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处理临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二)中队值班。中队值班由学生干部负责。主要职责是督促各学生按时起床、出操、上课、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及晚自习、就寝、熄灯,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夜间巡逻值班。为培养学生值班意识,各大队学生实行夜间(晚23时-早7时)轮流巡逻值班制度,主要职责是学生公寓的安全巡逻。由大队长统筹安排。

(四)各级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或请示。无故不到岗值班者,一律按旷课一节处理,扣2分。

第三十五条 执勤

学生会纪检部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纠察学生中违纪违章和不文明现象;督促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章 会操和升国旗仪式

第三十六条 会操

学生工作处每学期组织会操一次,检查、巩固日常半军事化养成效果。

第三十七条 升国旗仪式

(一)升挂国旗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

(二)每周一和重要节日,在学生工作处主持下,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升国旗时,全体学生按规定位置列队,应面向国旗立正,行注目礼。

(四)升、降国旗由指定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成立国旗护卫队,设10名队员,执行日常护旗、周一升旗、重大节日升旗、节庆活动仪仗队等任务。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请示报告

(一)凡重要和需要请示的事项,均须事先请示报告。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完成上级或领导布置的任务后,应以书面形式将完成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对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命令、计划、规定等,执行确有困难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不请示或反映情况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议

(一)中队会(班会)。每周召开一次,安排在周一下午第七八节课,由中队长(班长)或班主任主持,全体队人员参加;主要讲评思想、工作、学习、内务卫生、遵守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大队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各中队长参加,主要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周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等。

(三)大队全体学生大会。通常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

第四十条 请假、销假

(一)学生因事不能参加早操、自习、上课、开会、集会、劳动和集体活动等或需要离开学校,必须请假,并经过批准,期满按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生公寓也要执行请假制度。

(二)学生请假必须按《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时,应先向所在中队(班级)请假,不得越级请假。学生请假经批准后须报告中队长(班长)和任课教师。

(四)学生销假必须及时,不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