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述,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述;学院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构架与职责

第五条  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设委员4-6名,分别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相关组成人员由学院发文公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任期两年,可以续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院调整补充。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在社会上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学生已向上级部门上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事件不再受理范围。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述;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学院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没有决定权,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意见,送达申诉人并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研究、决议申述事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其所在系(部)填写“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系(部)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十三条  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诉人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诉,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申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级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抵触的;以及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或者公告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院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