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平时表现较好且违纪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九)对弱势群体进行恶意欺侮、强取豪夺的。

第八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违纪当年可享受的各类资助和贷款资格;

(二)取消其违纪当年所获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资格;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进行非法宣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坚持错误立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次作案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造成经济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较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参与打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促使事态发展扩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未经允许喝酒的,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或者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公共场所或者大型活动现场喧哗、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者学院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干扰、阻碍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做人缺乏诚信,采取以下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私自篡改、伪造并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比赛者,或者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外公共场所衣着不整,身着异装,佩戴首饰,剪异形发(如剃光头、染异色发等),化浓妆,有损学生形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等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男女同学之间勾肩搭背、搂脖抱腰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观看并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并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骚扰、调戏、猥亵、侮辱妇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嫖娼、卖淫或从事其它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视学院管理制度,故意旷课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各类考试、考查和各种形式的测验中违纪、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者,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有预谋的组织、策划集体作弊者,或者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公寓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私自调换、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及其它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是从宿舍窗户跳出、跳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有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学院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学院强制办理其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若多项所规定的处分不同,按最高级予以处分;若各项所规定的处分相同,或处分到期拒不改正,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则加重一级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并签署处理意见,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实行系统化和属地化相结合的办法。发生在学生宿舍和食堂内的,由舍务科、伙食科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生在校内其它地方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系统或跨属地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第三十二条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处理结果须通报教学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所有处分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章 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按照《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处分期限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为八个月,留校查看处分期为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期满需本人应向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系(部)集体研究同意,可解除处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解除由系(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材料由学生处保管,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原《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