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其他层次全日制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是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一周或请假期满逾期一周仍不能报到且不能说明原因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入伍、创业、疾病等原因,凭相关手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院招生部门,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在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退伍证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因身体原因被部队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或顺延1年新生入学期间申请入学,经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申请创业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营业执照等到校领取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每次1年,最多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创业期满后,可以在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中途申请入学的,可在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创业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在当年或顺延1年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随年编班,如果当年没有相应专业,学生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亦可申请转入符合条件的其它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在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系部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院建立家庭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要依照学院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成绩(学分)。学院建立学生学业预警制度,为学业困难学生提供帮助。对考核不合格学生按照学院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严格按照学院《学生思想品行考核评定办法》进行考核。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成绩(学分)。
在校生(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亦可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记作零分,不予补考,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考核违纪经教育悔改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规定折算为相应成绩(学分),计入其学业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在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各系部要严格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与评优、评奖,不得获得学术称号、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且仅限一、二年级学生。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确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拟转入专业系部考核,确认转专业确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鉴定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确认尚且能够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休学创业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给予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须在教务处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拟转入系部同意,并经学院批准。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我院完成学业。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学校之间进行。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前三年期间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录入我院的高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学习年限为4-7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可连续休学2次,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所在部队、学校保持联系,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提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相应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成绩(学分),德、智、体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审核批准最多可在相应学历层次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结业后1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重考,总体学习年限要在学院规定范围内。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经与学生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师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依据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宿舍”等载体,促进学生建立和谐人际关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参军入伍、基层就业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于受表彰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按照《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办法》执行。违纪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废止。




